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扶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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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办、卫都办,示范区各部门: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示范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字经济的意见,充分利用示范区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和商业集聚区域的优势,打造示范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板块引进新税源,按照市政府“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排,参照周边华龙区、经开区的有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登记注册及纳税级次(纳税地点)在示范区辖区内,包含有二产的总部(管理)机构及三产所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但不包括房地产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税收门槛限制

对示范区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本意见制定的扶持政策。

三、扶持政策

1,对区级年度税收贡献额在500万-1000万(含1000万)之间的,车船税按实际缴纳额的区级留存部分的30%扶持,非车船税按实际缴纳额的区级留存部分的35%扶持;

2,对区级年度税收贡献额在1000万以上的,车船税按实际缴纳额的区级留存部分的60%扶持,非车船税按实际缴纳额的区级留存部分的70%扶持;

3.上述扶持政策自与企业签订扶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连续执行5年。

四、政策兑现

1,示范区成立濮阳创源产业孵化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入住企业、服务入住企业、兑现扶持政策的主体单位,由该公司与入住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2.建立兑现扶持机制:每年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兑付。具体由区财政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名义拨入濮阳创源产业孵化有限公司,而后由该公司兑现给相关企业,兑现过程中濮阳创源产业孵化有限公司应依据充分,并向区有关部门报备。

3,每年财政预算列支“扶持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4,每年对企业进行资质、税收核查达到条件的享受政策,不达标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五、附则

1·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10年内不搬离示范区且不更改财政级次(纳税地点),在此期间,如发生税收转移、变更及机构搬离更改的,其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应予退还,拒不退还的,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特别企业的入驻条件和扶持政策,视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一事一议”运行。

3.本意见与省、市优惠政策有重叠的,择优不重复享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本意见由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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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13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