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停放车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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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确保城区环境整洁美观、和谐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示范区将对违法停放在道路两侧公共绿化带内的机动车辆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示范区内全域

二、整治内容

1.所有机动车均应按规定停放在划设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内,严禁在绿化带内停放。

2.凡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化带内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拍照取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立即代履行,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依法进行处罚,拖移车辆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3.对拒绝接受处罚,围攻漫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整治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珍惜绿色、爱护绿色,争做绿色文明使者,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本通告自1112实施。

特此通告。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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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07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