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区综合办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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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2-09 16:10